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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8-02 / 22 阅读 / 0 评论 / 0 点赞

【深入解读】海关风险管理新规!进口食品企业必看!

7月30日,海关总署重磅发布第2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新规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政策变革,无疑将对进口商的运营模式和风险管理策略产生深远影响

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每一位进口商都需重新审视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从禁限管制到食品安全,从税收安全到知识产权保护,271号令覆盖了进出境全流程的多个维度。

【深度解析海关新规内容】

新政策对进口食品企业的具体影响

新政策实施后,进口食品企业在风险评估方面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进口食品企业在风险评估中发现潜在风险,应该如何与海关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在与海关沟通时,有哪些关键信息是必须提供的?

【深度解析海关新规内容】

第一条:确立了本办法的法律基础和目的,即规范海关风险管理,落实国家安全观,促进贸易便利化,并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

第二条:定义了海关风险管理的对象,包括各类进出境活动,并指出了风险管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如信息收集、评估和处置 。

第三条:强调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为中心,防控并重等 。

第四条:提倡运用现代科技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风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

第五条:规定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第六条:明确了海关收集风险信息的多种渠道,包括风险监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 。

第七条:海关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施风险监测,如制定监测计划、设立监测点等 。

第八条:海关有权查阅或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收集风险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 。

第九条: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进出境安全风险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

第十条:海关应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并作出评估结论 。

第十一条:允许海关组织内部或外部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了保密责任 。

第十二条: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海关应作出管理决策,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第十三条:列举了海关可以采取的多种风险处置措施,如调整监管措施、合格评定程序等 。

第十四条:海关可以在系统内外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或向相关部门和组织通报 。

第十五条:规定了海关可以要求提供证据以证明风险不存在或较低,并据此调整处置措施 。

第十六条:对于评估结论的局限性,海关可以基于当前评估结论采取处置措施,并改进评估方法 。

第十七条:海关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重大安全风险事件 。

第十八条:在风险水平显著变化时,海关应进行再评估并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

第十九条:海关应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共同维护进出境安全 。

第二十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 。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废止了之前的相关规定 。

【新政策对进口食品企业的具体影响】

271号令的发布,标志着海关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进口商需深刻理解政策精神,主动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那么,新政策对进口食品企业的具体影响有哪些?

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1号令)对进口食品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管理的规范化:新政策规范了海关风险管理工作,强化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了对外贸易的便利化,要求进口食品企业必须遵循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流程。

2、风险信息收集与评估:海关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进口食品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3、风险处置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海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监管措施的频次、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甚至暂停或取消进口资质等。

4、企业责任加强:进口食品企业需要及时向海关报告发现的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降低或消除风险。

5、信息化与智能化:海关将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应用,提升风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进口食品企业需要适应这种信息化监管模式。

6、应急处置与持续改进:海关将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风险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根据风险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7、法律责任:新政策也明确了不遵守规定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如备案信息不实或不配合海关监管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8、信息共享与联合防控:海关将与有关部门建立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进口食品企业需要与这些机制相适应,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新政策实施后,进口食品企业在风险评估方面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1、建立风险信息报告机制:企业需要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风险时,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消除风险 。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3、配合海关审核与监督: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

4、完善食品追溯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

5、遵守合格评定程序:企业应遵循海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等 。

6、响应海关的风险处置措施:根据海关的风险评估结论,企业可能需要调整核验单证、查验频次,或者接受海关采取的其他风险处置措施 。

7、关注并应对风险预警:企业应及时关注海关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并根据风险预警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

8、维护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企业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备海关核查 。

9、标签和标识合规性:企业应确保进口食品的标签、标识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因标签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

10、应对不合格情况:如果进口食品不合格,企业应及时采取销毁、退运或技术处理等措施,并有可能面临海关的处罚。


【进口食品企业在风险评估中发现潜在风险,应该如何与海关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

1、及时报告: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发现的潜在风险,包括风险的性质、可能的影响及已采取的措施等详细信息。

2、提供详细信息:向海关提供详尽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方法、潜在影响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配合海关调查:准备并提供海关可能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包括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供应链信息等。

4、执行海关指令:根据海关的指导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暂停进口、召回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或技术处理等。

5、风险控制计划:制定并提交一个风险控制计划,详细说明企业将如何控制和降低风险,防止问题扩散。

6、持续沟通:与海关保持持续沟通,及时更新风险控制进展和任何新发现的信息。

7、整改措施:根据海关反馈,采取整改措施,如改进生产流程、加强供应商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

8、后续监控:在问题解决后,继续监控产品和流程,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定期向海关报告监控结果。

9、法律咨询: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企业的所有应对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0、记录保存:保存所有与海关沟通的记录和采取的措施的文档,以备未来可能的审核或调查。

11、教育培训:加强员工对食品安全法规和风险管理的培训,提高整个团队对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企业在与海关沟通时,有哪些关键信息是必须提供的?】

1、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2、产品信息:涉及风险的食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

3、风险详情:潜在风险的具体描述,包括风险类型、可能的来源、已观察到的影响等。

4、风险评估结果:企业进行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过程、方法、结论和建议的控制措施。

5、控制措施:企业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和预期目标。

6、供应链信息:涉及食品的供应链详情,包括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仓储条件、运输方式等。

7、合规性证明: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所有必要文件,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合规声明等。

8、进口记录:包括进口批次、数量、进口时间、进口口岸、报关单据等。

9、销售和分销信息:产品的销售记录、分销渠道、下游客户信息,以及是否有产品已经进入市场。

10、召回信息:如果已启动召回程序,需提供召回计划、召回进度、召回效果评估等信息。

11、整改计划:针对发现的风险,企业的整改措施和预防再次发生的长期解决方案。

12、沟通记录:与海关沟通的记录,包括之前的沟通内容、海关的反馈和企业的回应。

13、法律和合同要求: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要求,特别是与食品安全和风险管理相关的部分。

14、应急联系信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的负责人或应急团队的联系信息。

提供这些关键信息有助于海关快速了解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并与企业有效协作,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合规。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1号令)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71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为防范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风险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防控并重、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风险处置,统一下达指令,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六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风险信息:

(一)实施风险监测;

(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五)购买第三方信息服务;

(六)开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间信息共享;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海关可以采用制定风险监测计划、设立风险监测点等方式实施风险监测,持续、系统地收集风险信息。

第八条 海关收集风险信息,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

进出境人员发现本人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海关根据收集的信息和在进出境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方法,识别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评估风险的危害程度、发生可能性、发展态势,并对风险水平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海关开展风险评估,可以组织内部专家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能力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实施。

接受委托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对风险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行业和进出境活动特点等因素,就风险处置作出管理决策,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处置措施,实施分级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一)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二)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三)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四)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五)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

(六)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向相关单位、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或者公告,或者向其他政府部门、境外国家(地区)政府部门、有关国际组织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海关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的,可以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因科学认识、评估方法、信息等具有局限性,评估结论未能准确反映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评估结论不能完全反映风险水平的,海关可以基于当前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海关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积极收集风险信息、改进评估方法,减少风险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制定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当境外或者国境口岸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暂不能确定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海关可以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风险水平发生显著变化的,海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调整相应风险处置措施。

海关对风险管理活动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持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协同开展相关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共同维护进出境安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小编结语

271号令的发布,标志着海关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进口商需深刻理解政策精神,主动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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